景陶院宣发[2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学校各单位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讯员产生及管理
第二条 新闻宣传通讯员人选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上报党委宣传部备案,通讯员负责新闻稿件的撰写和新闻摄影等工作。
第三条 通讯员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人数不限,但人员应固定。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新闻宣传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由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单位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五条 新闻宣传通讯员在开展宣传工作时,由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 通讯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八条 了解学校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够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单位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第九条 新闻通讯员要具备基本的摄影技术,掌握一定的摄影技巧,具备一定的新闻捕捉能力。
第十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四章 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在征得本单位相关领导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及时予以报道。
第十二条 积极向《陶瓷学院报》及学校网站投稿,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线索,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为不断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本单位与党委宣传部的联络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及时传递学校关于宣传工作的最新指示精神,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学校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新闻宣传理论知识,逐渐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敏感性,提高新闻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宣传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活动,按时完成本单位及党委宣传部布置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通讯员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常规新闻及时报道,重大事件重点报道,每年度应在《陶瓷学院报》上至少发表3篇新闻稿件,每学期至少有1篇稿件在学校网站主页上发布。校内媒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通讯员采写的稿件,对于优秀稿件,党委宣传部将向校外有关媒体推荐。
第十八条 在遵守宣传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度争取在校外新闻媒体上刊(播)1篇以上新闻稿件。
第六章 通讯员学习与培训
第十九条 通讯员队伍组建完成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条 培训主要采取聘请校外新闻媒体资深记者、相关专业人士以及校内有关领导、专家、老师集中授课,通讯员座谈交流,观看新闻写作方面的教学片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的培训计划由党委宣传部根据通讯员队伍的组建情况和各单位的工作安排情况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培训内容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连续多期担任通讯员、熟悉通讯员工作且在通讯员岗位上做出一定成绩的通讯员,通过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允许后,可以不参加培训活动。
第七章 通讯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在从事宣传工作时,服从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顾全大局,坚持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努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保证稿件内容真实、健康,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事迹)。
第二十六条 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党委宣传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稿件,需请相关专业教师审定后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七条 通讯员面向校外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开展外宣活动,应首先征得单位相关领导的同意,所投稿件需经单位领导审阅,同时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及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投稿,稿件一经刊(播)发,速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备案。
第二十八条 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宣传采访活动,不得私自联系校外媒体人员进校。
第八章 通讯员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举行一次通讯员工作总结会议,对本年度通讯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并将考核结果反馈通讯员所在单位,作为通讯员年终考核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三十条 通讯员在《陶瓷学院报》上发表新闻稿件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稿酬,在学校网站主页上发表稿件将作为评选优秀通讯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通讯员在国家、省级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媒体上发表稿件,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通讯员年度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党委宣传部视情况评选出年度“宣传工作标兵”、“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通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党委宣传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